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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9 年 05 月 12 日
溫泉法 第六章 附則
§ 31–32
共 2 條
第 31 條
開啟 ›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
主管機關
會商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制定公布前,已開發溫泉使用未取得合法登記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前完成改善。
第 32 條
開啟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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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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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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