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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法 第六章 附則

§ 31–322

31
  1.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本法制定公布前,已開發溫泉使用未取得合法登記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前完成改善。
溫泉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