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溫泉法第31條的解釋和實例。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現已開發溫泉使用者,未能於一定期限內取得合法登記之業者,應有七年之緩衝期限改善辦理。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制定公布前,已開發溫泉使用未取得合法登記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前完成改善。
立法理由為避免爾後溫泉法緩衝期限計算起始點之爭議,於第二項明定緩衝期限截止日期。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為避免爾後溫泉法緩衝期限計算起始點之爭議,於第二項明定緩衝期限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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