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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溫泉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依本法所定之溫泉取用費、滯納金徵收有所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2. 前項溫泉取用費、滯納金及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以書面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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