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7.30
廢省水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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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經濟部水利署省水標章作業要點申請省水標章,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
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及核發證書費。
申請省水標章之審查費及核發證書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省水標章案件,每件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申請省水標章使用證書,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三、申請繼續使用省水標章使用證書,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四、申請變更省水標章使用證書記載事項內容或補發、換發省水標章使用證書,每張新臺幣一百元。
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之情事者,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省水標章規費收費標準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7.3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