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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06.21

市政公共用水優待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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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所稱市政公共用水,指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所列之用水。
  2. 前項市政公共用水,由用戶按自來水事業營業章程所定方式向自來水事業申請用水優待;市政公共用水屬防疫用水者,用戶應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日起至解散後三十日之期間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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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市政公共用水之水費,減收百分之五十。
  2. 前項市政公共用水屬防疫用水者,每一水號每月減收水費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但有大量防疫用水事實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政公共用水優待辦法全文共 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06.2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