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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33

2
凡領有漁業執照之動力漁船、舢舨、漁筏,均得依本辦法申請配購漁船油。
3
漁船油分為甲、乙二種,其配對象如下: 一、主機或副機係柴油機者,核配甲種漁船油。 二、主機或副機係半柴油機者,核配乙種漁船油。 三、柴油機需用乙種漁船油時,得核配乙種漁船油。
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