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核配漁船油,特訂定本辦法。
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3共 3 條
凡領有漁業執照之動力漁船、舢舨、漁筏,均得依本辦法申請配購漁船油。
漁船油分為甲、乙二種,其核配對象如下:
一、主機或副機係柴油機者,核配甲種漁船油。
二、主機或副機係半柴油機者,核配乙種漁船油。
三、柴油機需用乙種漁船油時,得核配乙種漁船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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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1–3共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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