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領有漁業執照之動力漁船、舢舨、漁筏,均得依本辦法申請配購漁船油。
根據台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第2條,凡領有漁業執照之動力漁船、舢舨、漁筏,均得依本辦法申請配購漁船油。該辦法係用來規範漁船油的配購程序,以確保漁船在執行漁業活動時有足夠的油料供應。例如,裁判書中「大荔號」漁船使用焚寄網及流刺網進行漁業活動,就符合領有漁業執照的船隻,可依法申請配購漁船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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