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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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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配售及代購單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6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 第二章 配售及代購單位
§ 4
共 1 條
第 4 條
開啟 ›
漁船油限由依法取得經營石油及石油產品之業者及設立之漁船加油站 (以下簡稱配油單位) 配售;未設有漁船加油站或有漁船加油站而加油能量不敷之地區,由當地漁會統籌代購後轉交漁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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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1–3
下一章 →
第三章 配售方法及程序
§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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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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