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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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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油限由依法取得經營石油及石油產品之業者及設立之漁船加油站 (以下簡稱配油單位) 配售;未設有漁船加油站或有漁船加油站而加油能量不敷之地區,由當地漁會統籌代購後轉交漁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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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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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第 4 條規定:「漁船油限由依法取得經營石油及石油產品之業者及設立之漁船加油站 (以下簡稱配油單位) 配售;未設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