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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4.09.06

臺灣地區日間空襲期中限制用電臨時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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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轟炸漏電火患,維護公共安全,以及限制用電減輕負荷,保護電力公司發、變電設備藉供防空警報器用電起見,依據防空法第三條及防空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六款之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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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警務處民防指揮管制中心及各縣市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通知緊急警報後,或當地發布緊急警報後,應立即開始限制用電,至解除警報發布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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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警報發布後,無論任何用戶,均應立即自行負責限制用電如左: 一、電燈用戶應即將其電燈總開關拉斷、熄滅燈火。但地下室黑暗場所不在此限。 二、電力用戶除應熄滅其電燈外,並應即時儘量停止運轉,減少用電至最低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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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限制用電規定,應由用戶切實辦理,並由當地憲警及防護團各機關嚴格督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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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公司於獲得緊急警報後,應立即開始按照負荷情形,減少發電,至足以供應防空警報器之甲種饋線及特准專線用戶供電線路之最高限電量外,其餘線路得概予停止送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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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警報時,由臺灣省警務處民防指揮管制中心及各縣市警察局國防管制中心提前通知電力公司準備恢復發電,電力公司接獲該項通知後,即轉飭各發電廠、變電所,照預定程序分別先後逐步送電,除臺北市應在四分鐘以內復電外,其餘各地應以最迅速之時間辦理。但電力設備如遭損害,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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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限則用電時間如左: 一、標準時間:自五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為六時至十八時。十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為八時至十七時。 二、夏令時間:為七時至十九時。 前項之夏令時間,以經行政院核定實施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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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條所列時間外,夜間空襲時,依「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辦理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日間空襲期中限制用電臨時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94.09.06,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