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日間空襲期中限制用電臨時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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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限則用電時間如左: 一、標準時間:自五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為六時至十八時。十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為八時至十七時。 二、夏令時間:為七時至十九時。 前項之夏令時間,以經行政院核定實施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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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之限則用電時間如左: 一、標準時間:自五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為六時至十八時。十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為八時至十七時。 二、夏令時間:為七時至十九時。 前項之夏令時間,以經行政院核定實施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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