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係依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08.08
廢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及監察人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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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未規定者,悉依經濟部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本公司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置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由董事互選之;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由經濟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為三年,並得連選連任。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遴派,依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辦理。
監察人除依法執行其職務外,並得列席董事會陳述其意見,但不參加表決。
本公司董事會原則每季開會一次。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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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及監察人設置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6.08.08,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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