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9.24
節能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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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向經濟部能源署或其委託辦理執行之機構申請使用節能標章者,應依下列標準繳納規費:
一、新申請案每一主型式每型式新臺幣一千元;系列型式每型式新臺幣一千元。
二、續約申請案每一型式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變更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每一證書新臺幣一百元。
前條所規定之審查費用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節能標章規費收費標準全文共 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9.24,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