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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節能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 異動日期:112 年 09 月 23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廠商向經濟部能源署或其委託辦理執行之機構申請使用節能標章者,應依下列標準繳納規費: 一、新申請案每一主型式每型式新臺幣一千元;系列型式每型式新臺幣一千元。 二、續約申請案每一型式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變更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每一證書新臺幣一百元。

前條所規定之審查費用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