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天然氣事業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5.30
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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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發生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時,應行通報:
一、因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土石流災害、火山災害、海嘯或其他天然災害,導致輸儲設備遭受損害。
二、輸儲設備發生火災、爆炸、洩漏或其他工安災害。
三、因天然氣事業發生作業事故,致影響供氣。
四、輸儲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且停止一部或全部供氣。
- 天然氣生產、進口事業依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之規模,分為甲、乙、丙三種等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甲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七人以上傷亡、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影響輸儲設備無法正常供氣,三十分鐘內無法恢復供氣。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乙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五人以上,未達七人傷亡、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影響輸儲設備無法正常供氣,三十分鐘內能恢復供氣。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丙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未達五人傷亡、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未影響輸儲設備正常供氣。
-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分為甲、乙、丙三種等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甲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七人以上傷亡、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五百戶以上供氣戶數停氣。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乙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五人以上,未達七人傷亡、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三百戶以上未達五百戶供氣戶數停氣。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丙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未達五人傷亡、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二十戶以上,未達三百戶供氣戶數停氣。 (三)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供氣戶數停氣,雖未達二十戶,但已達八小時無法恢復供氣。
- 天然氣事業應建立緊急通報系統、緊急聯絡電話及其他相關資料,並應設置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人員。
- 前項資料及專責人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有異動者,亦同。
- 天然氣事業發生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其通報事項如下: 一、公司名稱。 二、通報時間。 三、事業單位。 四、通報類別。 五、事件類別及等級。 六、事件名稱。 七、發生時間。 八、發生地點。 九、現場指揮官。 十、發生原因。 十一、現場狀況。 十二、處理情形。 十三、人員傷亡人數。 十四、外部支援。 十五、影響區域及停氣戶數(依區域別填列該區停氣戶數)。 十六、財物損失。
- 前項第四款之通報類別,分為事件初次發生之初報、事件持續進行之續報及事件終了之結報。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05.3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