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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之通報,應依下列方式持續彙報: 一、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第三條所定甲級者:須於每日九時、十五時、二十一時提報最新情況。其間如有重大變化並應隨時提報。 二、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第三條所定乙級者:須於每日九時、十五時提報最新情況。 三、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第三條所定丙級者:由天然氣事業單位內部進行通報,並依災情狀況逐級報告。
  2.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際事件狀況,通知天然氣事業變更通報時間及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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