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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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第7條規定了速報表的陳報方式,其中包括傳真、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專人送達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根據這個法規,速報表可透過這些方式進行陳報,並且要在陳報後確認接獲通報事項。舉例來說,根據裁判書或判決書中的相關資料,機關在接收到速報表後需確認接獲通報事項,符合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第7條的規定。
- 送達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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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