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天然氣事業應建立緊急通報系統、緊急聯絡電話及其他相關資料,並應設置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人員。
- 2.前項資料及專責人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有異動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根據提供的資料,我無法找到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第4條的相關內容和規定。因此無法就該條進行釋義。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