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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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發生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其通報程序如下: 一、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第三條所定甲級或乙級者:應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後三十分鐘內,先行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聯絡人(以下簡稱指定聯絡人),並即時確認指定聯絡人是否收到通報;於一小時內,依附表格式填具天然氣事業各類災害及緊急事故速報表(以下簡稱速報表),陳報指定聯絡人。 二、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第三條所定丙級者:應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後一小時內,通報前款指定聯絡人,並填具速報表,向其陳報。 三、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未達第三條所定丙級者: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指定之方式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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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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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