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原子科學與技術之研究及發明,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原子能法 第七章 獎勵、專利及賠償
§ 27–29共 3 條
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新發明,適用專利法之規定。但專利權之讓與,或與外國人訂立有關原子能科學與技術合作之契約,應報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准。
由於核子事故之發生,致人民之財產權益遭受損失,或身體健康遭受損害,應予適當賠償;賠償法另定之。
回 原子能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27–29共 3 條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