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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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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放射性污染建築物:指建築物所使用之鋼鐵建材遭受放射性污染者。 二、改善:指依據輻射防護原則或其他有效移除污染源之方法,以合理抑低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之輻射劑量,所採行之措施。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