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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放射性污染建築物:指建築物所使用之鋼鐵建材遭受放射性污染者。 二、改善:指依據輻射防護原則或其他有效移除污染源之方法,以合理抑低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之輻射劑量,所採行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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