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五章 鋼鐵業者輻射偵檢作業之管理

§ 24–263

24
  1. 主管機關發輻射偵檢作業認可證明之鋼鐵業者,應定期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實施稽核;稽核結果,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之定期稽核,設有熔煉爐之鋼鐵業者,應每年實施一次;未設有熔煉爐之鋼鐵業者或從事進口、銷售建築用鋼筋、鋼骨之業者,應每二年實施一次。
25
主管機關發輻射偵檢作業認可證明之鋼鐵業者停業或停產時,應於三個月內將其認可證明繳回主管機關註銷
26
主管機關發輻射偵檢作業認可證明之鋼鐵業者實施原料及產品輻射偵檢,如發現有異常情形,應儘速將輻射異常物檢測出,並隔離管制妥善保管,管制區域外之輻射劑量率不得超過每小時二十微西弗,並即以書面通報主管機關。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