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主管機關核發輻射偵檢作業認可證明之鋼鐵業者實施原料及產品輻射偵檢,如發現有異常情形,應儘速將輻射異常物檢測出,並隔離管制妥善保管,管制區域外之輻射劑量率不得超過每小時二十微西弗,並即以書面通報主管機關。
對於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 26 條,其主要內容為要求經主管機關核發輻射偵檢作業認可證明的鋼鐵業者,在實施原料及產品輻射偵檢時,若發現有異常情形,必須立即將輻射異常物檢測出來,並進行隔離管制妥善保管。同時,管制區域外的輻射劑量率不得超過每小時二十微西弗,並且必須即刻以書面通報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可以來自於該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的最新修訂草案或已施行法規,並可舉例如在過去的相關案例中,具體的實施情形或違規事件,以及相應的處理方式和後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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