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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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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發輻射偵檢作業認可證明之鋼鐵業者停業或停產時,應於三個月內將其認可證明繳回主管機關註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專家的解釋,這部法規指的是當鋼鐵業者停業或停產時,如果他們有獲得主管機關核發的輻射偵檢作業認可證明,就必須在三個月內將這個認可證明交還給主管機關,然後註銷掉。這條法規是為了確保在這種情況下,相關的輻射偵檢作業得以妥善處理。 作為範例,這項規定可能會應用在某個鋼鐵廠因為經營不善而決定停業的情況。當這家鋼鐵廠停業後,如果他們在過去曾經取得輻射偵檢作業的認可證明,根據這條法規,他們就必須在三個月內將這些證明交還給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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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發輻射偵檢作業認可證明之鋼鐵業者停業或停產時,應於三個月內將其認可證明繳回主管機關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