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主管機關核發輻射偵檢作業認可證明之鋼鐵業者停業或停產時,應於三個月內將其認可證明繳回主管機關註銷。
根據法律專家的解釋,這部法規指的是當鋼鐵業者停業或停產時,如果他們有獲得主管機關核發的輻射偵檢作業認可證明,就必須在三個月內將這個認可證明交還給主管機關,然後註銷掉。這條法規是為了確保在這種情況下,相關的輻射偵檢作業得以妥善處理。 作為範例,這項規定可能會應用在某個鋼鐵廠因為經營不善而決定停業的情況。當這家鋼鐵廠停業後,如果他們在過去曾經取得輻射偵檢作業的認可證明,根據這條法規,他們就必須在三個月內將這些證明交還給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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