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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內設有熔煉爐以生產鋼筋、鋼骨之鋼鐵業者,應實施其原料及產品之輻射偵檢。偵檢結果無遭受放射性污染者,應出具無放射性污染證明予買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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