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測鋼鐵材所使用之輻射偵測儀器,每年應實施校驗至少一次。車輛自動輻射偵測系統每二週應自行實施警報系統功能測試至少一次,每年並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實施功能測試至少一次,測試結果應作成紀錄。
從上述法條來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23條規定了對於偵測鋼鐵材所使用之輻射偵測儀器的校驗和車輛自動輻射偵測系統的功能測試項目。根據這項法條,輻射偵測儀器每年至少應實施一次校驗,而車輛自動輻射偵測系統則應每二週自行實施警報系統功能測試至少一次,并且每年應由認可的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進行功能測試至少一次,並且記錄測試結果。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輻射偵測設備能夠正確運作,以保護公眾和環境免受輻射污染。 參考資料: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官方網站。根據該法條規定的相關規定,在台灣境內,一家鋼鐵公司使用了輻射偵測儀器進行校驗,並且委託了認可的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進行功能測試,以確保輻射偵測設備運作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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