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3.29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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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會備查;且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訂定誠信經營規範,報本會備查。
- 前條之誠信經營規範,應詳訂具體誠信經營之作法及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包含作業程序、行為指南、教育訓練及檢舉管道等。
- 前項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應具體規範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受僱人及實質控制者執行業務應注意事項,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一、行賄及收賄。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六、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七、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時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 財團法人應定期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傳達誠信經營之重要性,並得邀請有業務往來之機關(構)或法人團體等人員參與。
- 財團法人應建立內部檢舉管道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或專線,並應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受理、調查檢舉案件,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保密。
財團法人當年度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得不受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限制。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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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管理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03.2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