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管理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前條之誠信經營規範,應詳訂具體誠信經營之作法及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包含作業程序、行為指南、教育訓練及檢舉管道等。
- 2.前項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應具體規範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受僱人及實質控制者執行業務應注意事項,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一、行賄及收賄。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六、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七、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時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 3.財團法人應定期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傳達誠信經營之重要性,並得邀請有業務往來之機關(構)或法人團體等人員參與。
- 4.財團法人應建立內部檢舉管道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或專線,並應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受理、調查檢舉案件,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保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你的問題。
- 監察人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非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 商標名詞
- 專利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