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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05.06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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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及審議。 二、消費者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成果檢討。 三、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及其執行之推動、連繫與考。 四、國內外消費者保護趨勢及其與經濟社會建設有關問題之研究。 五、消費者保護之教育宣導、消費資訊之蒐集及提供。 六、各部會局署關於消費者保護政策、措施及主管機關之協調。 七、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之監督及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之指揮。 八、消費者保護之執行結果及有關資料之定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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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行政院副院長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之決議,綜理本會事務及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會委員由有關部會首長、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全國性企業經營者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 本會委員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改派之: 一、部會首長因職務關係派充,而職務異動時。 二、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或全國性企業經營者之代表重新指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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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有關部會首長、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及企業經營者代表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他人代理。 前項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委員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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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置副秘書長一人襄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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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出缺時,由行政院院長補提人選呈請總統派充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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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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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遴聘顧問若干人,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1.05.06,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