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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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有關部會首長、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及企業經營者代表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他人代理。 前項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委員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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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