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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第二章 組織

§ 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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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防部為適應軍事需要,協調交通部設立軍郵機構,為指揮便利起見,由郵政總局設立軍郵總管理處,下設若干軍郵管理處,分別管理指揮區域內之軍郵業務,軍郵管理處之下設基地軍郵局及隨軍軍郵局。
  2. 軍郵管理處之管轄區域及各軍郵機構之組織,由交通部會商國防部定之。
5
  1. 軍郵局設置準則如左: 一、基地軍郵局,設置於戰區後勤區之後勤分區。 二、隨軍軍郵局,配屬於師及其以上司令部或相當軍事單位,並得視實際需要設置於獨立旅或相當軍事單位。
  2. 前項軍郵局之設立或撤銷,由國防部與交通部隨時分別洽商辦理之。
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