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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第三章 權責

§ 6–116

6
交通部掌管各級軍郵機構業務之指揮、人事、行政、經費收支之管轄等事宜。
7
國防部掌管各級軍郵機構作業之督導、軍郵幹部之召集、任職、主副食品服裝之代辦補給暨軍事能力內之行政支援事宜。
9
軍郵管理處負責管理轄區內之軍郵業務及其他指定之郵政任務。
11
各級司令部及旅、營獨立連等單位,均應指派軍官或士官兼任軍郵聯絡員,負責各該單位與有關軍郵局彙總交接郵件收發、匯款及辦理其他經常聯絡事宜。
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