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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區軍郵設置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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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郵局設置準則如左: 一、基地軍郵局,設置於戰區後勤區之後勤分區。 二、隨軍軍郵局,配屬於師及其以上司令部或相當軍事單位,並得視實際需要設置於獨立旅或相當軍事單位。
  2. 2.前項軍郵局之設立或撤銷,由國防部與交通部隨時分別洽商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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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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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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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戰區軍郵設置辦法第 5 條規定:「軍郵局設置準則如左: 一、基地軍郵局,設置於戰區後勤區之後勤分區。 二、隨軍軍郵局,配屬於師及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戰區軍郵設置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