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發展航空工業之國防科技公司;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12.31
廢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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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之組織、營運及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公司法、國營事業管理相關法規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本公司之業務如左:
一、國內外軍用、民用航空及相關工業產品之發展、製造、裝修及銷售。
二、協助國內航空工業建立中心衛星體系與制度。
三、提供對航空工業系統之規劃、整合、發展及管理之有關技術服務。
本公司依法應編製年度預算及決算,並依規定程序送審。
本公司以國防部所屬中山科學研究院航空工業發展中心有關生產之全部資產,依法定程序移撥經濟部投資設置之。國防部應於二年內將其移交經濟部;並由經濟部會同國防部依相關法規辦理現有人員之安置或遣退。
- 本公司依本條例成立後,應於三年半內依照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轉型為民營公司。
- 本公司土地應為國有。但該土地作為航空工業之使用時,需整修或擴建時,政府應予同意,並不得收回。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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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