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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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公司依本條例成立後,應於三年半內依照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轉型為民營公司。
- 2.本公司土地應為國有。但該土地作為航空工業之使用時,需整修或擴建時,政府應予同意,並不得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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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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