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區文書管理依郵政公文處理須知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臺灣中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五章 一般事務管理
§ 30–33共 4 條
本區人事管理依交通事業人員人事管理法令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區財務管理依郵政會計制度、財務手冊所列各項規章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區事務管理依郵政事務管理規章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對於重要營繕工程及採購、變賣財物事項,組織審議委員會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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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30–33共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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