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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國際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三章 分層負責

§ 15–229

15
人事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預算員額之研擬審、編報事項。 二、人力規劃、人才儲備及其運用事項。 三、人員任免、遷調、升資、退休、資遣、撫卹事項。 四、薪給、待遇、考勤、差假、加班事項。 五、考成、獎懲、表彰事項。 六、人員訓練、進修事項。 七、人事資料之登記、管理及資歷證明之核發事項。 八、參加公保、勞保事項。 九、有關福利、互助、體育、康樂之規劃、輔導事項。 十、兵役緩召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15-1
政風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機構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本機構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關於本機構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關於本機構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關於本機構政風考獎懲建議事項。 六、關於本機構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關於本機構政風單位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八、機構首長交辦事項。 九、其他有關政風業務事項。
16
會計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年度預算、決算及分期實施計畫之議、調整、編報事項。 二、各項會計財務報表之審核、分析及編報事項。 三、營業收支預算執行之會核、憑證之編製及有關帳務之處理事項。 四、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會核、憑證之編製及有關帳務之處理事項。 五、員工薪資給與及借款、代扣款項之核算與各項稅款之扣繳申報事項。六、庫存現金、流動金、票券、銀行存款及產權憑證等之檢查與懸記帳款之查催、清理事項。 七、會計制度之研究建議及主計法令規章之登記、整理事項。 八、所屬會計人員之管理及人事資料之登記、編報事項。 九、各項會計憑證、單據、報表及帳冊之整理、裝訂、保管事項。 十、電信器材及財產管理之會核、研議、辦理事項。 十一、各項統計資料之蒐集、審理、編報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及內部審核事項。
18
本局公務權責分為兩層。局長、副局長為第一層;各處室主管、副主管為第二層。第一層及第二層主管得將各該層應負責之部分公務,授權副主管處理。主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副主管或指定代理人代行其職權。
19
本局公務之處理,依性質之繁簡,責任之輕重,區分如左: 一、極重要及重要公務由第一層主管處理之。 二、普通公務由第一層主管授權第二層主管處理之。
20
本局各處室應就職掌範圍,按前條規定將公務區分為極重要、重要、普通三種,並詳列分層負責明細表簽報局長核定之。
21
本局各級人員處理授權事務,分別負左列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錯誤或顯然越權者依法負責,但無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 二、普通事務以各處室名義行文者,如有錯誤,由各有關之處室主管人員負責。 三、引用法令案例或文字數字及行文手續之錯誤,由擬稿人、直接主管及主管科科長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處室主管連帶負責。 四、文書繕寫錯誤,由承繕及校對人員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之收發,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經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有關人員連帶負責。 六、其他錯誤事項,依職掌之規定,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22
第一層主管對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指示原則者,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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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