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公務權責分為兩層。局長、副局長為第一層;各處室主管、副主管為第二層。第一層及第二層主管得將各該層應負責之部分公務,授權副主管處理。主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副主管或指定代理人代行其職權。
根據交通部電信總局國際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第18條,本局的公務權責分為兩層,即第一層為局長、副局長,第二層為各處室主管、副主管。第一層及第二層主管可以將各該層應負責之部分公務授權給副主管處理,而當主管不在場時,由副主管或指定代理人代行其職權。 資料來源:交通部電信總局相關法規,根據該條規定,主管在職務有事未能親自處理時,可以委派副主管或指定代理人代行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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