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05.16
交通部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輔導及獎勵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所稱勞工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本辦法所稱事業機構指交通部主管並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所稱關係企業,指事業機構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符合前條規定之事業機構及其成立之關係企業,向主管機關申請交通運輸管理、觀光旅遊管理、倉儲物流管理、創新研發、創新服務、經營管理、人才培訓、發展國際品牌、引進技術及主管機關所推動相關計畫等事項之輔導或補助時,主管機關得優先考量。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交通部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輔導及獎勵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05.16,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