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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1.09.26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久任人員表彰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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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交通事業機構相當士級以上人員,在各事業機構連續服務滿十五年以上最近三年考成 (考績) 平均分數在七十五分以上者,得依本辦法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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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本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服務滿一定年限之人員,得於期滿之當年或次年,依左列方式予以一次之表彰。 一、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發給獎狀。 二、服務年資滿二十年者,發給獎狀,並得另給二個月以內薪津之獎金。三、服務年資滿三十年者,發給獎牌,並得另給二個月以內薪津之獎金。四、服務年資滿四十年者,發給銀質獎牌,並得另給三個月以內薪津之獎金。 前項所稱薪津,以各該事業機構之法定待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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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之表彰,得於各該事業機構每年舉行成立週年或本業節日紀念會時為之,並應將受表彰人員名冊呈報交通部備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久任人員表彰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91.09.26,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