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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久任人員表彰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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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本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服務滿一定年限之人員,得於期滿之當年或次年,依左列方式予以一次之表彰。 一、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發給獎狀。 二、服務年資滿二十年者,發給獎狀,並得另給二個月以內薪津之獎金。三、服務年資滿三十年者,發給獎牌,並得另給二個月以內薪津之獎金。四、服務年資滿四十年者,發給銀質獎牌,並得另給三個月以內薪津之獎金。 前項所稱薪津,以各該事業機構之法定待遇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久任獎金被歸類為非經常性獎金,不屬於勞工的工資範疇。這表示久任獎金無法計算在退休金的工資範疇中。同樣地,競賽奬金(載客及售票)也被排除在工資範疇之外,並且難以列為計算退休金工資的依據。 此外,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假日加給也被列為非經常性給與。因此,假日加給不能被視為計算退休金工資的依據。 參考資料中提到了最高法院的判決要旨(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三〇五號判決),指出了久任獎金、競賽奬金以及假日加給都不應該被計算在退休金的工資範疇內。因此,根據這些法規和判例,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久任人員表彰辦法第 4 條中提到的獎金薪津不應該被列入退休金的計算範疇中。

  • 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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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久任人員表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久任人員表彰辦法第 4 條規定:「合於本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服務滿一定年限之人員,得於期滿之當年或次年,依左列方式予以一次之表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久任人員表彰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