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6.30
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優先提供文化創意及運動產業之產品或服務廣告空間比例及使用費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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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之廣告空間,應優先各提供至少百分之二之廣告空間予文化創意及運動產業產品或服務廣告刊登之申請。
依前條規定所提供之廣告空間,應給予九折之優惠費率。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優先提供文化創意及運動產業之產品或服務廣告空間比例及使用費率標準全文共 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6.3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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