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優先提供文化創意及運動產業之產品或服務廣告空間比例及使用費率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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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之廣告空間,應優先各提供至少百分之二之廣告空間予文化創意及運動產業產品或服務廣告刊登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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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