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 四 章 監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監督
-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按月統計下列營運績效資料,並於次月十五日前以指定方式提報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一、客貨運輸情形: (一)旅客人數及延人公里數。 (二)車站進出旅客人數。 (三)貨運噸數及延噸公里。 二、運輸能量: (一)列車開行次數。 (二)列車公里數。 (三)座位公里數。 三、列車服務水準: (一)平均承載率(延人公里數÷座位公里數)。 (二)準點情形(列車抵達終點站之準點情形)。 (三)發車率(列車實際開行班次÷列車計畫開行班次)。 (四)事故事件種類、件數及旅客傷亡情形。 四、其他經交通部鐵道局指定之項目。
- 交通部鐵道局得請鐵路機構提出特定期間與前項相關之詳細資料。
-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將每季下列營運狀況,於下一季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指定方式提報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一、客運量資料: (一)主要車站起訖旅客人數。 (二)車種與車廂別旅客人數及承載率。 (三)票種別旅客人數。 (四)一週旅客分布情形。 二、貨運量資料:貨運種類、噸數及延噸公里。 三、重要運轉設備保養維護資料: (一)機車及車輛各級檢修情形。 (二)路線養護修建情形。 四、組織及人員資料: (一)鐵路營運與維修員工數。 (二)行車人員合格人數。 (三)失能傷害頻率。 五、營業收支資料(季底): (一)營業收入。 (二)營業成本。 (三)營業外收入。 (四)營業外支出。 六、重要紀事。
-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資料應按月統計。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將其下列營運狀況,於每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以指定方式提報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一、全路狀況: (一)業務範圍。 (二)組織架構。 (三)人力概況。 (四)運輸本業經營範圍(路線里程、營業里程、車站數)。 (五)維修基地及功能。 二、運輸情形:營運及業務概況,並至少包括下列資料: (一)客貨經營情形及分析。 (二)票務及重要服務設施設備辦理情形。 (三)路線修建養護執行情形。 (四)機車車輛各級維修執行情形。 (五)營運設備重大採購計畫。 (六)績效指標執行情形與分析。 (七)事故事件分析及檢討。 (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執行情形。 (九)勞工安全衛生執行情形。 三、營業盈虧。 四、改進計畫:包括全路狀況、運輸情形、營業盈虧等之改進事項、檢討執行情形,並研提改進時程。
-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於本條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將下列資料以指定方式提報交通部鐵道局: 一、基本資料:車站、月台、軌道路線、轉轍器、道岔、機廠、平交道、變電站等之名稱、位置等。 二、系統狀態:車站月台、路線、運轉保安裝置、平交道及列車運轉等狀態與相關之影像,以及影響運轉之系統告警等。 三、公共安全:火警、異物入侵、橋梁、邊坡、天然災害等偵測資訊等。 四、營運資訊:售票情形、旅客數、列車開行情形、座位利用率、準點率、發車率等。 五、服務指標、維修指標、安全績效指標、碳排指標等。
- 前項資料之更新頻率,交通部鐵道局得視需求指定之。
本辦法所定指定方式,由交通部鐵道局公告之。
(刪除)
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準用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之二規定。
新設、增設、變更路線供運輸用之重要設備,開始使用前,應由交通部執行竣工檢查。
(刪除)
- 本法第四十一條所定檢查業務,交通部鐵道局得與其他機關(構)、團體簽訂契約委託辦理。
- 前項受委託機關(構)、團體,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掌理鐵路或大眾捷運系統之監督管理機關。 二、曾為或現為鐵路機構。 三、從事鐵路工程或運輸相關業務或任務之法人。 四、經教育部許可設立且設有建築、土木、機械、機電、交通或運輸學系或研究所之大學或學院。
- 受委託機關(構)、團體於執行檢查業務時,應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 交通部鐵道局得隨時派員監督受委託機關(構)、團體執行各項檢查作業。
- 定期檢查每年一次,除本法第四十一條所定檢查事項外,並得檢查下列事項: 一、組織狀況。 二、行車安全管理狀況。 三、機車、車輛檢修狀況。 四、路線修建養護狀況。 五、其他有關事項。
- 交通部鐵道局認有必要時,得實施不定期檢查。
- 檢查人員檢查完畢後,應將檢查結果及辦理不善或缺失事項提出報告並處理之。
- 依第四十六條之一受委託機關(構)、團體檢查完畢後,應將檢查結果及辦理不善或缺失事項之建議提出報告送交通部鐵道局處理之。
國營鐵路準用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二條之二及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