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按月統計下列營運績效資料,並於次月十五日前以指定方式提報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一、客貨運輸情形: (一)旅客人數及延人公里數。 (二)車站進出旅客人數。 (三)貨運噸數及延噸公里。 二、運輸能量: (一)列車開行次數。 (二)列車公里數。 (三)座位公里數。 三、列車服務水準: (一)平均承載率(延人公里數÷座位公里數)。 (二)準點情形(列車抵達終點站之準點情形)。 (三)發車率(列車實際開行班次÷列車計畫開行班次)。 (四)事故事件種類、件數及旅客傷亡情形。 四、其他經交通部鐵道局指定之項目。
- 交通部鐵道局得請鐵路機構提出特定期間與前項相關之詳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