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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將每季下列營運狀況,於下一季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指定方式提報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一、客運量資料: (一)主要車站起訖旅客人數。 (二)車種與車廂別旅客人數及承載率。 (三)票種別旅客人數。 (四)一週旅客分布情形。 二、貨運量資料:貨運種類、噸數及延噸公里。 三、重要運轉設備保養維護資料: (一)機車及車輛各級檢修情形。 (二)路線養護修建情形。 四、組織及人員資料: (一)鐵路營運與維修員工數。 (二)行車人員合格人數。 (三)失能傷害頻率。 五、營收支資料(季底): (一)營業收入。 (二)營業成本。 (三)營業外收入。 (四)營業外支出。 六、重要紀事。
  2.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資料應月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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