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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將其下列營運狀況,於每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以指定方式提報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一、全路狀況: (一)務範圍。 (二)組織架構。 (三)人力概況。 (四)運輸本業經營範圍(路線里程、營業里程、車站數)。 (五)維修基地及功能。 二、運輸情形:營運及業務概況,並至少包括下列資料: (一)客貨經營情形及分析。 (二)票務及重要服務設施設備辦理情形。 (三)路線修建養護執行情形。 (四)機車車輛各級維修執行情形。 (五)營運設備重大採購計畫。 (六)績效指標執行情形與分析。 (七)事故事件分析及檢討。 (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執行情形。 (九)勞工安全衛生執行情形。 三、營業盈虧。 四、改進計畫:包括全路狀況、運輸情形、營業盈虧等之改進事項、檢討執行情形,並研提改進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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