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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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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定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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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製圖及報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2 年 03 月 18 日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第六節 製圖及報告
§ 81–83
共 3 條
第 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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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測後,除縱剖面圖及橫斷面圖須另行繪製外,路線中心線應在初測平面圖上用較粗之實線表示之。如須補充地形,亦可於初測平面圖上加繪之,其繪法與初測同。
第 8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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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測縱剖面圖之繪製與第三章第六節同。但每二十公尺樁號之地面高度,路基高度及填挖高深度,均須註明於圖上,以數位檔案儲存並繪製之。
第 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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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測進行時,應作旬報。定測完竣後,應編製詳細預算及總報告,其內容、格式、應附圖表及報送份數,得參照
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二條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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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橫斷面組
§ 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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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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