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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3.18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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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路線之測量,除踏勘外,初測應就導線、水平及地形,定測應就中線、水平、地形及橫斷面等分組測量之。
第二章 踏勘
第一節 踏勘測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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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測量除得利用航空測量外,應以羅盤儀定方向、步測或儀器測量距離、氣壓計測量高度。但需作詳細測量之地段,得用全球衛星定位儀測量之。
第二節 路線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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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指定起訖點之路線、應選擇最短最平者為最合宜,橋樑、隧道及車站之位置亦應作適宜之選擇,避免水流之沖刷及水之宣洩,並應配合所經地區農、林、工、礦、商各業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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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路線,除注意坡度、曲線之適宜及建築費之減省外,並應考慮下列事項: 一、施工之難易。 二、需時之長短。 三、維時費及行車費用之多寡。 四、地質情形之良寙。 五、與其他交通水利設施之配合。 六、預留將來改良與擴充之餘地。
第三節 繪製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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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圖與縱剖面圖應繪在同一圖紙上,圖寬七十五公分,上半部畫平面,下半部畫縱剖面,以數位檔案儲存繪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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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圖應表示下列事項: 一、導線及其里程與方向。該方向以磁針北為準。 二、路線。計畫路線與踏勘導線相距甚遠,應用虛線將路線劃出。 三、等高線。用五公尺或十公尺之等高線將地形大略表出。 四、村鎮及地名。 五、河流名稱及方向。 六、森林及耕種情形。 七、原有交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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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剖面圖應表示下列事項: 一、導線之里程及其縱剖面。 二、計畫路線高度與踏勘導線如相差甚遠,應將路線縱剖面用虛線畫出,必要時並應在圖上將路線情形詳細註明。 三、村鎮地名及其高度。 四、重要橋樑之長度及其河名。 五、重要隧道之長度及其山名。 六、較長之大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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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基面應以基隆平均(TWVD2001)潮位零點為標準,如情形特殊,得予假定。但須注意路線之高度,不宜有負數,並須設立水平樣點(BM),以便互相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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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圖件應加封面記明下列事項: 一、某區某線某段踏勘圖。 二、某處至某處共長若干公里。 三、比例尺。平面圖二萬五千分之一,縱剖面圖長度二萬五千分之一,高度五千分之一。 四、踏勘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開始○○年○○月○○日勘竣。 五、踏勘者某區某踏勘隊隊長及隊員姓名。
第四節 填製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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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時應填下列各表: 一、河流概況表。 二、山脈概況表。 三、橋樑表。 四、隧道表。 五、車站長。 六、土石方概算表。 七、坡度曲線概算表。 八、沿線經濟調查表。 九、沿線運輸情況表。 十、沿線材料工價調查表。 十一、沿線地質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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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完畢,應就下列事項編製總報告,複印二份連同圖底及沿途所攝相片,報送交通部: 一、踏勘工作情形。 二、路線工作情形。並附平面圖及第十八條第一表至第七表。 三、沿線經濟情形。並附第十八條第八表至第十表。 四、比較線概況。並附第十八條第十一表。 五、建築費概算。 六、踏勘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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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報告應加封面,其款式如下: 一、某區、某線、某段踏勘總報告。 二、某處至某處共長若干公里。 三、踏勘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開始○○年○○月○○日勘竣。 四、踏勘隊長署名簽章。
第三章 初測
第一節 初測目的及路線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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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測之目的應以踏勘結論所得路線,繪製其附近地形及其附著物詳圖,作為紙上定線、初步概算及將來定測之根據,必要時得多測比較線,以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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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高度應在最高洪水位之上至少○.六公尺,橋梁梁底高程必需高於河川兩岸之堤防高程或計畫堤頂高程;路線經過平川地帶不受洪水淹沒之處,路堤之最低高度應儘量較地面高出一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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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線初測除施測選線及繪圖外,並應就沿線之經濟,運輸情況及材料、工價等予以調查。
第二節 導線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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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緯儀所經之導線宜與將來之路線儘量接近,如為便於測量而必須分離時,地形組應配合加寬地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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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線交叉點之木樁應書(IP)之號數、線別公里公尺數,並應將該地點之位置詳細記載,以便查尋。例如:(IP)15,A,5○×923.58,(IP)15指第十五號交叉點,A指線別,五十指公里數*923.58指公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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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線木樁,每隔四十公尺釘立一根,地形複雜處,每隔二十公尺處一根,必要時並得增加,以為水平組地形組之用,所有導線木樁均應註明線別及其公里公尺數,以便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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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開始時應視測天文以定正北之方向,此後每隔四十公里至少視測一次,以校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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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線長度,應以鋼尺量至公分為止或用測距儀器測之,遇有特殊情形時,得用三角法求之。
第三節 水平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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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標點,應利用岩石石碑或大樹根等不易變動之物,如無可利用時,應以大木樁為之,並應設在路線附近較偏僻地點,以免被人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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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水平標點(BM)應書明號數及高度,並於水平簿中詳載其設立位置,以便查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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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轉點(TP)水平標點(BM)及導線交叉(IP)之高度,以樁頂為標準,讀至公厘,導線木樁之高度,以樁前之地面高為標準,讀至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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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之許可誤差,不得超過1○VK公厘,K為水平儀所經過之公里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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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路線相交或平行之河流,其最大洪水位及發生年份,普通洪水位、低水位及平常水位,均應詳確記載。
第四節 地形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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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測量可選用手提水平法、視距法、平板儀法、航空攝影測量法或數值地形測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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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測量至少應將路線兩側各約一百公尺內之地形測繪於圖中,大橋兩側之地形,其測繪距離至少應與橋長相等。導線交叉點(IP)處應視需要加寬測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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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江河溝,應將水流方向及洪水流量儘量註明於圖中,並載明擬用之橋涵式樣及長度,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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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邊線以平常水位之水邊為準,地面等高線以畫至河流邊線為止,河岸河底之地質情形,均應儘量詳載於圖中。
第五節 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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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圖比例尺為二千分之一,以數位檔案儲存並繪製於寬七十五公分之圖紙上,每張圖紙,以相當於路線約廿公里之長度為限。選定之中線須用粗虛線表示,測量時所經之導線,應以較細之實線表示,定線測量之中線,以較粗之實線表示。其他地形表示法如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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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高線每隔一公尺或二公尺繪一細線,每隔十公尺繪一粗線,並註明高度,每段路線圖等高線之間隔,應採同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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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圖除地形外,並應表示下列事項如附圖一、二: 一、建築物。 二、地名、村名、省界、縣界。 三、森林及耕種情形。 四、河流名稱、方向。 五、測量時經緯儀所經之導線及其方向里程。 六、測量時所定之水平標點。 七、紙上選定之中線及其方向里程。 八、選定中線上曲線之起點(TC)、終點(CT)、轉向角(△)、半徑(R)度數(D) 、切線長度(TL)及曲線長度(CL)。 九、車站中心點里程。
第六節 縱部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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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剖面圖用五十公分寬之圖紙繪製,其比例尺為二千分之一,高度為二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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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剖面圖應就選定路線表示下列事項如圖三: 一、地面縱剖面。 二、路基縱剖面坡度及豎曲線。 三、曲線長度、度數或半徑。 四、橋樑涵洞及其類型與跨度。 五、隧道及其長度。 六、公路交叉處。 七、車站中心點。 八、地質情形。 九、與路線相交之河流,其低水位,平常水位,普通洪水位及最大洪水位。 十、與路線平行之可流,其普通洪水位及最大洪水位。 十一、水平標點。 十二、堤垣護岸等。
第七節 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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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測完竣,應將全線平面圖及縱剖面圖縮繪成總圖,上半部繪平面,下半部繪縱剖面,並以數位檔案儲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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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圖之比例尺為十萬分之一,並表示下列事項: 一、路線及公里數。 二、正北方向。 三、省市城鎮。 四、河流及山脈。 五、適當之等高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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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剖面圖之比例尺,長度為十萬分之一,高度為二千之一,並表示下列事項: 一、路線縱剖面,地面縱剖面及公里數。 二、重要地名。 三、百分之○.五以上之坡度。 四、四度以上之曲線。 五、車站中心點。 六、隧道及其長度。 七、大橋及其長度。
第八節 建築費概算及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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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測完竣,應根據紙上定線,並按年度預算書之建築支出項目、編製建築費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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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測時應填下列各表: 一、土石方數量表。 二、橋樑及涵洞表。 三、隧道表。 四、堤垣護岸表。 五、車站及其他建築物表。 六、坡度表。 七、曲線表。 八、水平標點表。 九、平交道表。 十、沿線地質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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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初測完畢,應就下列事項由測量隊隊長將各種圖表報告及概算等,彙編總報告,複印二份,連同沿途所攝相片報請查: 一、初測工作情形。 二、路線工程情形、概算及第五十九條各表。 三、沿線經濟、運輸情況及材料工價等情形。 四、比較線概況。 五、初測結論。
  2. 初測如與定測同時進行,應根據定測結果,編製詳細預算,並報送定測總報告。
第四章 定測
第一節 定測目的及路線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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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勢平垣無需踏勘及紙上定線者,其路線之選擇,應參照第二章第二節及第三章第一節各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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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上定線投射於地上時,應注意圖中之錯誤與投射之準確,並須視當地情形作適當之調整與改善。
第二節 中線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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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線木樁,每隔二十公尺釘立一根,地形複雜處得酌量增加之,曲線上並於起點(TC)及終點(CT)設立木樁,有介曲線者,應設(TS)(SC)(ST)等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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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木樁,均應註明定線符號及公里公尺數,例如L94+578.24(L為定線符號九十四公里數,578.24為公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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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凡(TC)(XT)(TS)(SC)(CS)(ST)及大橋隧道兩端等點,均應分別註明於木樁上,並於距離稍遠之處酌立護樁,以備正樁遺失時,可由護樁再回復正樁之位置。
  2. 中線交叉點V。公里點(KP),在可能範圍內,亦應釘立木樁,並樹立護樁。
第三節 水平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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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測量,每半公里至少應設水平標點一處,其位置宜接近路線而較偏僻之處,避免移動或挖土填土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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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基面之標準或假定,水平標點之高度、水平轉點、中線交叉點及中心樁等高度之規定,水平許可誤差及沿線河流水位之調查等,應參照第三章第三節辦理。
第四節 地形組
第五節 橫斷面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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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大橋隧道外,中線組已設木樁各點,均須測量橫斷面,遇地形複雜處,並應酌量加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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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結果應用五十公分寬之圖紙,按百分之一比例尺以數位檔案儲存並繪製之。
第六節 製圖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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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測後,除縱剖面圖及橫斷面圖須另行繪製外,路線中心線應在初測平面圖上用較粗之實線表示之。如須補充地形,亦可於初測平面圖上加繪之,其繪法與初測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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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測縱剖面圖之繪製與第三章第六節同。但每二十公尺樁號之地面高度,路基高度及填挖高深度,均須註明於圖上,以數位檔案儲存並繪製之。
第五章 附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全文共 8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3.18,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