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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第二章 踏勘

§ 7–2115

第一節 踏勘測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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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測量除得利用航空測量外,應以羅盤儀定方向、步測或儀器測量距離、氣壓計測量高度。但需作詳細測量之地段,得用全球衛星定位儀測量之。
第二節 路線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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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指定起訖點之路線、應選擇最短最平者為最合宜,橋樑、隧道及車站之位置亦應作適宜之選擇,避免水流之沖刷及水之宣洩,並應配合所經地區農、林、工、礦、商各業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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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樑中線應儘量與河岸垂直,大橋及車站以設於平直線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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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路線,除注意坡度、曲線之適宜及建築費之減省外,並應考慮下列事項: 一、施工之難易。 二、需時之長短。 三、維時費及行車費用之多寡。 四、地質情形之良寙。 五、與其他交通水利設施之配合。 六、預留將來改良與擴充之餘地。
第三節 繪製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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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圖與縱剖面圖應繪在同一圖紙上,圖寬七十五公分,上半部畫平面,下半部畫縱剖面,以數位檔案儲存繪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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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圖應表示下列事項: 一、導線及其里程與方向。該方向以磁針北為準。 二、路線。計畫路線與踏勘導線相距甚遠,應用虛線將路線劃出。 三、等高線。用五公尺或十公尺之等高線將地形大略表出。 四、村鎮及地名。 五、河流名稱及方向。 六、森林及耕種情形。 七、原有交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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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剖面圖應表示下列事項: 一、導線之里程及其縱剖面。 二、計畫路線高度與踏勘導線如相差甚遠,應將路線縱剖面用虛線畫出,必要時並應在圖上將路線情形詳細註明。 三、村鎮地名及其高度。 四、重要橋樑之長度及其河名。 五、重要隧道之長度及其山名。 六、較長之大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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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基面應以基隆平均(TWVD2001)潮位零點為標準,如情形特殊,得予假定。但須注意路線之高度,不宜有負數,並須設立水平樣點(BM),以便互相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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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圖件應加封面記明下列事項: 一、某區某線某段踏勘圖。 二、某處至某處共長若干公里。 三、比例尺。平面圖二萬五千分之一,縱剖面圖長度二萬五千分之一,高度五千分之一。 四、踏勘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開始○○年○○月○○日勘竣。 五、踏勘者某區某踏勘隊隊長及隊員姓名。
第四節 填製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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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時應填下列各表: 一、河流概況表。 二、山脈概況表。 三、橋樑表。 四、隧道表。 五、車站長。 六、土石方概算表。 七、坡度曲線概算表。 八、沿線經濟調查表。 九、沿線運輸情況表。 十、沿線材料工價調查表。 十一、沿線地質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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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完畢,應就下列事項編製總報告,複印二份連同圖底及沿途所攝相片,報送交通部: 一、踏勘工作情形。 二、路線工作情形。並附平面圖及第十八條第一表至第七表。 三、沿線經濟情形。並附第十八條第八表至第十表。 四、比較線概況。並附第十八條第十一表。 五、建築費概算。 六、踏勘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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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報告應加封面,其款式如下: 一、某區、某線、某段踏勘總報告。 二、某處至某處共長若干公里。 三、踏勘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開始○○年○○月○○日勘竣。 四、踏勘隊長署名簽章。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